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499號
TPHV,106,上,1499,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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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99號
上 訴 人 高宏義
      高正男
      高國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上訴人  謝嘉峰(即謝耀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嘉峰為被上訴人謝耀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謝耀昆已於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下同 )107年1月2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謝賴鳳梅 、長子謝忠勳、次子謝忠光、長女謝春蘭、次女謝麗月及三 男謝嘉峰,此有謝耀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1頁至第285頁)。 除謝賴鳳梅、謝忠勳、謝忠光謝春蘭謝麗月已於107年3 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67頁、第268頁), 謝嘉峰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謝嘉峰為被上 訴人謝耀昆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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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