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65號上 訴 人 林祺龍訴訟代理人 陳筠佩被 上訴人 郭朝金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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