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中民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雯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
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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