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5年度,48號
TPHV,105,上更(一),48,2018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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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莊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療財團法人
(原名: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
等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10日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 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 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有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可參, 亦未於上訴後20日補正之,按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並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71條第1項後 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賴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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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