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黃鈺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厚名
洪俊生
吳建陵
郭欽州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兩造法定代理人如
有變更,請具狀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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