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34號
TPHV,103,重上,34,2018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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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達衡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平、陳林實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補
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或裁定之聲請,以 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時,已聲請追加陳炳宏陳正道陳啟仁陳炳宇等4人(下稱陳炳宏等4人)為原 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所為之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就追加部分未於主文內表示,為此聲 請補充判決,將追加部分同時廢棄發回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侵占兩造繼承之財產,應負返 還責任,經原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判決以欠缺當事人 適格,請求顯無理由而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於本院追加兩造以外之其餘繼承人陳炳宏等4人為原告, 經 本院於103年2月25日裁定准予追加,復認原審未闡明及命聲 請人補正追加原非當事人之公同共有人,核訴訟程序有重大 之瑕疵,為維持審級利益,以系爭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 法院更為裁判。 則系爭判決於當事人欄將陳炳宏等4人列為 追加原告,並於主文諭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理由欄亦載明擴張聲明,即已就聲請人上訴聲明不 服及追加範圍之全部加以裁判,並無脫漏之情事,揆諸前開 規定,本件顯與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況發回後之原法院10 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亦准許聲請人變更聲明及追加 陳炳宏等4人為原告,並以變更聲明後之請求為無理由, 而 駁回聲請人及陳炳宏等4人之訴, 是聲請人再聲請將追加原 告部分廢棄發回以補正程序瑕疵云云,顯有誤會,其本件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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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