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72號抗 告 人 世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琦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黎 Benny Lee相 對 人 劉清漢 羅秉坤 林基竹 曹莊淑卿 陳雲長抗 告 人 大城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劉秉坤」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秉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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