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金龍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陳令軒律師 絲漢德律師被 告 李柏衡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張家茹律師 盧姵君律師被 告 潘彥州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被 告 謝東波被 告 鄭鵬基被 告 楊博智被 告 葉公亮被 告 呂素玲被 告 林宜霖被 告 林麗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107年3月31日前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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