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56號
TPHM,107,聲,956,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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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欣亞(原名陳惠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欣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欣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更㈡字第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02號判決確 定。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 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 8140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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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