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49號
TPHM,107,聲,949,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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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崇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崇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崇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10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794 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6 3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 年3 月23日 法授矯字第1070158638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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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