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昇(原名吳志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
聲付字第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昇因竊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0 年聲字第3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本院100 年聲字37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10月 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107 年3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6 38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