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26號
TPHM,107,聲,926,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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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明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明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㈠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嗣 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5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151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 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0 年7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2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明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㈠本院99年 度上訴字第26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嗣經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5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 嗣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151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 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 年7 月2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本院 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48 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後,認聲請人之聲請受刑人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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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