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58號
TPHM,107,聲,858,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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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夢滸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執聲付字第39
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夢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夢滸因犯搶奪、強盜、傷害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年確定,於民國 103 年4 月10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07 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 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 年3 月16日法授 矯字第1070158445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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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