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錄影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29號
TPHM,107,聲,829,201803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殷 節律師
被    告 楊景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2號
),聲請核發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2號殺人未遂等案件,卷內關於桃園市○○區○○路00號8樓阿曼行館樓下、騎樓監視器錄影光碟(即告訴人鄭舜誠受傷之全部相關監視器錄影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案相關錄影資料畫面內容,及使聲 請人得以完整檢視卷內資料,並完備被告之防禦權,查明本 案案發經過,有複製卷內關於桃園市○○區○○路00號8樓 阿曼行館樓下、騎樓監視器錄影光碟(即告訴人鄭舜誠遭受 傷害之全部相關監視器錄影資料)之必要等語。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 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 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 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 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 、抄錄、電子掃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 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 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文。是辯護 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應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 音、錄影光碟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 為勘驗期日之準備,或藉以究明筆錄所載之被告或證人陳述 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究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 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三、經查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被告最 重要之辯護權利,其法理基礎即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之資 訊請求權,是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閱卷制度正係 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之重 要機制,本件辯護人聲請轉拷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2號殺 人未遂等案件,卷內關於桃園市○○區○○路00號8樓阿曼 行館樓下、騎樓監視器錄影之證據光碟,其性質核屬於證物



之檢閱、抄錄,聲請人已釋明複製卷內桃園市○○區○○路 00號8樓阿曼行館樓下、騎樓監視器錄影光碟(即告訴人鄭 舜誠受傷之全部相關監視器錄影資料)之必要性,核其釋明 尚與被告甲○○被訴事實以及辯護人辯護權之適正行使相關 ,聲請人聲請准予轉拷交付上揭錄影光碟,尚非無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