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16號
TPHM,107,聲,816,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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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辰(原名陳聰其)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
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辰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並經同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7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623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8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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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