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鈞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07 年執聲付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鈞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鈞塀因侵占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並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送監執行中,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024 87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志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