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46號
TPHM,107,聲,746,201803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敬嘉(原名周雲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
付字第3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敬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敬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03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