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31號
TPHM,107,聲,731,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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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憶文(原名莊春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9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31號判刑確定,又經本院10 2年度聲減字第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確 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0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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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