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66號
TPHM,107,聲,666,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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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漢戎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漢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漢戎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 度上訴字第2372號判處有期徒刑 7年 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 102 年台上字第272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0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7年3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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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