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潭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明潭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明潭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1項、第2 項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 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月 4日執行羈押,至107年4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7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