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450號
TPHM,107,上訴,450,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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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品紘
原   審
指定辯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37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因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原審已指
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為貫徹其訴訟倚賴權之保障,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被告或原審指定辯護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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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