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奕昭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奕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連奕昭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7年3月10 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7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