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2551號
TPHM,106,上訴,2551,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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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璟鴻(原名巫俊明)
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啓仲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江閔誠
指定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797 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
110 號、104 年度偵字第12777 號、104 年度偵字第12778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指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上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7 年3 月8 日辯 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人證(林0億)應行調查及踐行之程 序未足,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 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6日如主文第二項時間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調查及言 詞辯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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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