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107號
TPHM,106,上訴,1107,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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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帛諺
選任辯護人 吳姎凌律師
      莫詒文律師
      翁詩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岩鋒
選任辯護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冠廷
選任辯護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魏廷軒
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律師(法扶律師)
      鐘一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錢忻韋
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律師(法扶律師)
      彭瑞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廖浩惟
指定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
字第370 號,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105 年度偵
字第882 號、第86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江帛諺姜岩鋒吳冠廷魏廷軒錢忻韋部分均撤銷。
江帛諺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面額新臺幣伍萬元本票參紙及新臺幣拾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未扣案面額新臺幣伍萬元本票參紙及新臺幣拾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姜岩鋒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面額新臺幣參萬元本票參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面額新臺幣參萬元本票參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冠廷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玖月。魏廷軒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錢忻韋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江帛諺因賭債糾紛,或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袋鼠」 、「寶兒哥」及10餘名成年男子,或夥同姜岩鋒吳冠廷及 少年陳○翰,或夥同姜岩鋒魏廷軒錢忻韋,而分別為以 下犯行:
(一)江帛諺因知悉陳昱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骰」之 成年男子間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賭債糾紛,遂於民 國103 年2 月7 日晚間11時許,要求陳昱霖至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 號4 之鑫海酒店與「小骰」商討償還 問題。而於鑫海酒店談判時,陳昱霖表示「小骰」業已同 意以7 萬元解決,即遭「小骰」之大哥綽號「阿國」之成 年男子駁斥,並要求江帛諺之大哥綽號「袋鼠」成年男子 前來處理債務,嗣經「袋鼠」前來與「阿國」商討後,「 阿國」遂同意陳昱霖由「袋鼠」等人先行帶離鑫海酒店。 江帛諺、「袋鼠」、「寶兒哥」及10餘名成年男子等人, 即共同基於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翌(8 )日凌晨 2 時許,強押陳昱霖前往「袋鼠」位於臺北市○○區○○ 街000 號之公司內後,由上開10餘名成年男子圍住陳昱霖 ,並由其中1 人交付空白本票予陳昱霖,「寶兒哥」遂向 陳昱霖嚇稱:「你他媽的,你現在就給我簽」等語,迫使 陳昱霖在畏懼之下依指示簽發2 張面額均為40萬元之本票 交付「袋鼠」收執。在場另有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並 恫嚇要求陳昱霖撥打電話予陳昱霖之母、其弟及同事,要 求交付80萬元,不給錢就沒辦法走等語,「袋鼠」亦要陳 昱霖撥打電話給其母,並恫嚇稱:「如果你母親在凌晨4 時前沒有拿40萬元出來給阿國的話,你就別想走了」等語 ,陳昱霖因此心生畏懼,被迫撥打電話,惟陳昱霖之母及 弟並未明確表示付款之意,江帛諺等人即承前剝奪行動自 由之犯意聯絡,夥同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再次強押陳昱霖上車,前往陳昱霖住處,欲向陳昱霖之母 索取積欠之賭債,途中陳昱霖跳車衝進新北市永和區頂溪 捷運站旁之麥當勞求救,江帛諺等4 人遂進入麥當勞,毆 打陳昱霖頭部後(此部分未據告訴),以強拉陳昱霖雙手 雙腳之方式,強押陳昱霖上車,再返回臺北市中山區錦州 街某85度C 處。嗣於同日上午5 、6 時許,由「袋鼠」持 陳昱霖行動電話撥打予陳昱霖之母游子儀稱:「妳80萬元



還是要還,我會跟對方處理,不然還是會來找人」等語, 並再次向陳昱霖恫稱:「你最好這40萬、80萬想辦法還給 我,不還就要剁你手、剁你腳,你以後最好不要在中山北 、林森北出現,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始讓陳昱霖自 行離去。
(二)江帛諺明知陳昱霖於103 年2 月8 日經「袋鼠」男子釋放 後,陳昱霖之母游子儀已經透過朋友關係,自「袋鼠」男 子處取回上開2 張面額40萬元之本票,陳昱霖積欠「小骰 」賭債之事已經處理完畢,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而姜岩鋒與少年陳○翰則與江帛 諺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陳○翰係87年1 月24日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江帛諺姜岩鋒對其係未滿18歲 之少年並不知情;姜岩鋒陳○翰江帛諺所為本案強盜 犯行並無犯意聯絡,理由均詳後述),江帛諺即於104 年 10月5 日某時,透過不知情之友人許依芃陳昱霖於同日 至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西門町峨眉停車場,江 帛諺姜岩鋒陳○翰於同日下午3 時許,共同前往西門 町峨嵋停車場後,江帛諺即以代陳昱霖清償賭債而要求陳 昱霖還錢為由,先由姜岩鋒陳○翰下車尋得陳昱霖,姜 岩鋒即對陳昱霖說:「你欠人家錢哦」等語,陳昱霖回稱 :「你是誰?我不認識你,我在外面不欠錢的」等語,江 帛諺即從自小客車副駕駛座,持開山刀1 把下車,走向陳 昱霖,並高舉該開山刀指向陳昱霖作勢砍人,並恐嚇稱: 「你之前那條錢怎跟人家處理,不然你現在要怎麼處理」 等語,並將開山刀交與陳○翰收執,姜岩鋒則恫嚇稱:「 你他媽的現在欠錢還有什麼話可以講」等語,3 人將陳昱 霖圍住,陳○翰則再拉起衣服,取出褲子前方有刀面之開 山刀,作勢砍人後,姜岩鋒即動手強拉陳昱霖手肘,江帛 諺與陳○翰則一同隨後,以強拉強推之方式,強押陳昱霖 坐上由吳冠廷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座中間 ,姜岩鋒陳○翰則分別坐在後座右邊及左邊,脅持陳昱 霖,江帛諺上車後坐於副駕駛座,即向陳昱霖恫稱:「今 天沒有拿出30萬不能走,不管,反正你現在就要給我錢就 對了」等語,吳冠廷在場知悉上開不法剝奪行動自由之情 ,仍與江帛諺等3 人共同基於基於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 絡(吳冠廷亦對陳○翰係未滿18歲之少年為不知情),將 陳昱霖載往臺北市大佳河濱公園某處,江帛諺即要求陳昱 霖聯繫其女友林婉榆及友人丁元辰陳家綸,致使林婉榆丁元辰先後均匯款3 萬元至江帛諺所有之臺北富邦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後



江帛諺則再取出空白本票,使陳昱霖在畏懼之下依指示 簽發6 張面額均5 萬元本票,並交由江帛諺收執,江帛諺 等人即再前往林婉榆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 處及陳家綸所在之臺北市中原街與民權東路附近之某統一 便利超商,分別向林婉榆陳家綸拿取現金4 萬元、5 萬 元後,江帛諺遂退還3 張本票予陳昱霖江帛諺等4 人始 於同日晚上6 、7 時許,在上開統一便利超商前讓陳昱霖 離去。
(三)江帛諺姜岩鋒魏廷軒於104年11月28日晚上7時許,經 由許依芃邀請黃軒麟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 號之集客茶館後,其等以撲克牌作為賭具,由江帛諺與姜 岩鋒2 人為1 家、魏廷軒許依芃2 人為1 家,黃軒麟自 己為1 家之方式,進行俗稱「大老二」之撲克牌玩法賭博 。後於同日晚間11時許,黃軒麟已輸姜岩鋒10萬元,江帛 諺等人遂要求黃軒麟償還上開賭債,惟黃軒麟表示其未攜 帶任何款項,且將其皮夾交由江帛諺等人查看,經江帛諺 查看後竟發現皮夾內袋內藏有現金9,700 元,而認定黃軒 麟欲賴帳不還錢,遂與姜岩鋒魏廷軒共同基於剝奪行動 自由之犯意聯絡,先由姜岩鋒撥打電話呼叫錢忻韋開車前 來,並委請不知情之廖浩惟(理由詳後述)攜帶空白本票 至現場,而廖浩惟於同日晚間11時32分許抵達並將空白本 票交予江帛諺後隨即離去,江帛諺姜岩鋒其後均大聲對 黃軒麟恫嚇:「打牌輸了沒錢就要簽本票」等語,江帛諺 再恐嚇稱:「要對黃軒麟之父母怎麼樣」等語,使黃軒麟 在畏懼之下依指示簽發3 張面額均為3 萬元之本票予姜岩 鋒,並由姜岩鋒取走黃軒麟所有之上開9,700 元與IPHONE 牌行動電話1 支(此部分均業已償還),再由江帛諺、姜 岩鋒及魏廷軒強押黃軒麟坐上由錢忻韋駕駛之車號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後座中間,姜岩鋒魏廷軒則分別坐在後 座右邊及左邊,脅持黃軒麟江帛諺坐於副駕駛座。錢忻 韋知悉上開不法剝奪行動自由之情,仍與江帛諺等3 人共 同基於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擔任駕駛工作,本欲駕 車將黃軒麟載往龍城酒店向黃軒麟之母林正卉要求代為清 償賭債,惟因林正卉爽約而駛至大佳河濱公園內8 號水門 附近進行談判,抵達後魏廷軒錢忻韋留在車上負責把風 ,江帛諺姜岩鋒則要求黃軒麟一同下車,下車後,即喝 令黃軒麟脫光衣服裸身,供其2 人拍攝裸照數張,又喝令 黃軒麟上車,由江帛諺姜岩鋒魏廷軒進行毆打,致使 其受有頭、臉部、胸部、雙臂及腹部挫傷等傷害後(此部 分未據告訴),方於翌(29)日凌晨4 、5 時許,讓黃軒



麟自行下車離去。嗣由陳昱霖黃軒麟分別報警處理,始 知上情。
二、案經陳昱霖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軒麟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及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撤銷改判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因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 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 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 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 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而所 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 瞭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 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例如:是否踐行偵查中調查 人證之法定程序,給予在場被告適當詰問證人之機會等情, 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 之情形而言。關於證人陳昱霖黃軒麟吳冠廷陳○翰林婉榆丁元辰陳家綸、陳遠丞、張宏鈺、卓嘉芯於偵查 中之陳述,係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 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且查無證據顯示係 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 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被告等人 及其等辯護人復未能提出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述有何其他顯 不可信之情況,故引用上開證人於檢察官面前經具結後所為 之陳述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且立法者係以被 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 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 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 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 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換言之,即不問係其他刑 事案件之羈押訊問期日、勘驗期日、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 日或民事事件、行政訴訟程序,凡係在普通法院法官面前所



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關於被告江帛諺姜岩鋒、吳 冠廷、共犯陳○翰、告訴人陳昱霖及證人游子儀,於105 年 12月16日分別以證人及被告身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調字第1049號、第1815號案件之調查程序中向法官所 為之陳述,在其等任意陳述之信用性無疑之情況下,按上開 說明,其等陳述依法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 被告江帛諺姜岩鋒吳冠廷錢忻韋魏廷軒及其等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不爭執或同意有證據能力,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其餘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認皆 有證據能力。至本院所未引用之證據資料,其證據能力茲不 贅述。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一)部分:
關於被告江帛諺與告訴人陳昱霖於103 年2 月7 日晚間11時 許,至上開鑫海酒店與「小骰」商討賭債償還問題,期間遭 「小骰」之大哥「阿國」男子駁斥,被告江帛諺之大哥「袋 鼠」男子前來處理債務,嗣經「袋鼠」與「阿國」商討後, 告訴人陳昱霖即由「袋鼠」等人先行帶離鑫海酒店,被告江 帛諺、「袋鼠」、「寶兒哥」及10 餘名成年男子等人,於 翌(8)日凌晨2 時許,強押陳昱霖前往「袋鼠」位於臺北 市○○區○○街000 號之公司內後。由上開10餘名成年男子 圍住陳昱霖,並由其中1 人交付空白本票予陳昱霖,「寶兒 哥」亦向陳昱霖嚇稱:「你他媽的,你現在就給我簽」等語 ,迫使陳昱霖簽發2 張面額均為40萬元之本票交付「袋鼠」 收執,在場另有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並恫嚇要求陳昱霖 撥打電話予陳昱霖之母、其弟及同事,要求交付80萬元,不 給錢就沒辦法走等語。「袋鼠」亦要陳昱霖撥打電話給其母 ,並恫嚇稱:「如果你母親在凌晨4 時前沒有拿40萬元出來



給阿國的話,你就別想走了」等語,陳昱霖即被迫撥打電話 ,惟陳昱霖之母及弟並未明確表示付款之意。被告江帛諺等 人即夥同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再次強押陳昱 霖上車,前往陳昱霖住處,欲向陳昱霖之母索取積欠之賭債 ,途中陳昱霖跳車衝進新北市永和區頂溪捷運站旁之麥當勞 求救,江帛諺等4 人遂進入麥當勞,毆打陳昱霖,並強押陳 昱霖上車,再返回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某85度C 處,嗣於同 日上午5 、6 時許,由「袋鼠」持陳昱霖行動電話撥打予陳 昱霖之母游子儀稱:妳80萬元還是要還,我會跟對方處理, 不然還是會來找人等語,並再次向陳昱霖恫稱:你最好這40 萬、80萬想辦法還給我,不還就要剁你手、剁你腳,你以後 最好不要在中山北、林森北出現,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 始讓陳昱霖自行離去,而共同以前揭不法方法剝奪陳昱霖之 行動自由等事實,業據被告江帛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原審卷一第242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97 頁、原審 卷三第185 頁,本院卷二第211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 昱霖於原審證述(見原審卷二第197 至214 頁、第218 至22 7 頁)、證人即麥當勞員工陳遠丞於偵查中證述(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628 號卷二【下稱偵三 卷】第64至65頁),均相符合,被告江帛諺此部分自由與事 實相符,堪能採信。被告江帛諺此部分之妨害自由犯行,已 經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事實欄一(二)部分:
(一)被告江帛諺姜岩鋒吳冠廷等人對於其等於104 年10月 5日下午3時許,共同前往西門町峨嵋停車場後,先由被告 姜岩鋒與少年陳○翰下車尋得告訴人陳昱霖後,被告江帛 諺即從自小客車副駕駛座,持開山刀乙把下車,走向陳昱 霖,並稱:「你之前那條錢怎跟人家處理,不然你現在要 怎麼處理」等語,姜岩鋒則稱:「你他媽的現在欠錢還有 什麼話可以講」等語,嗣陳昱霖坐上由吳冠廷駕駛之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座中間,姜岩鋒陳○翰則分別 坐在後座右邊及左邊,江帛諺上車後坐於副駕駛座,江帛 諺又向陳昱霖稱:「今天沒有拿出30萬不能走,不管,反 正你現在就要給我錢就對了」等語,將陳昱霖載往臺北市 大佳河濱公園某處,江帛諺即要求陳昱霖聯繫其女友林婉 榆及友人丁元辰陳家綸,致使林婉榆丁元辰先後均匯 款3 萬元至江帛諺系爭帳戶內後,江帛諺再取出空白本票 ,陳昱霖依指示簽發6張面額均5萬元本票,並交由江帛諺 收執,江帛諺等人即再先後前往林婉榆位於新北市新莊區 住處及陳家綸所在之臺北市中原街與民權東路附近之某統



一便利超商,分別向林婉榆陳家綸拿取現金4 萬元、5 萬元後,江帛諺遂退還3 張本票予陳昱霖江帛諺等4 人 始於同日晚上6 、7 時許,在上開統一便利超商前讓陳昱 霖離去等事實,為被告江帛諺姜岩鋒吳冠廷所是認( 見原審卷一第153 頁反面、第159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9 7 頁,原審卷三第184 至185 頁,本院卷二第199 至201 頁),核與證人陳昱霖林婉榆丁元辰陳家綸、陳○ 翰分別於偵查、原審及少年法庭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2984號卷【下稱他 卷】第147 至150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 偵字第8628號卷一【下稱偵二卷】第232 至233 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少調字第1049號、第1815號卷【下 稱少年卷】第73至75頁;原審卷二第197 至214 頁、第21 8 至227 頁),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系 爭帳戶交易明細表及告訴人陳昱霖所有之土城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 33頁、第70至78頁,偵二卷第123 至127 頁),此部分事 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江帛諺姜岩鋒吳冠廷雖不爭執上開客觀事實,然 均為下列辯解:
1、被告江帛諺矢口否認有何上開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攜帶 兇器強盜罪,辯稱:先前在鑫海酒店時,告訴人陳昱霖要 求我就其對「小骰」之80萬元賭債擔任保證人,嗣後我有 代告訴人陳昱霖清償約20幾萬元,案發時我們找到陳昱霖陳昱霖是自願上車的,當時我有拿開山刀,但陳昱霖說 他不會跑,我就把開山刀放到後車廂,然後就在旁邊聊天 ,我對陳昱霖說你至少要先還60萬的一半就是30萬元,陳 昱霖說他會想辦法,然後就跟我們上車,本票也是陳昱霖 自願簽的,整個過程都沒有人恐嚇他,或作勢要打他,還 讓陳昱霖跟他女朋友全程視訊,到公園河邊時,是陳昱霖 說要上廁所,我們就讓陳昱霖上廁所,沒有人說要把他丟 進河裡;一開始我有叫陳昱霖簽本票,但他沒有簽,最後 是陳昱霖說要給我一個保障,就簽了面額5 萬元本票6 張 ,當天我還了3 張本票給陳昱霖,當天也是陳昱霖自己聯 絡朋友籌錢的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97 至199 頁)。 2、被告姜岩鋒雖坦承此部分妨害自由犯行(原審卷二第195 至244 頁,原審卷三第184 頁,本院卷二第211 頁),仍 辯稱:我不認識陳昱霖,當天是江帛諺約我去西門町,在 停車場時才知道江帛諺跟對方有債務糾紛,江帛諺有拿刀 ,我沒有拿任何刀械或棍棒,沒有強押陳昱霖上車,陳昱



霖在車上的態度也很好,陳昱霖承認有欠這筆錢,江帛諺 把手機給陳昱霖用,讓陳昱霖跟他的女友聯絡,沒有人恐 嚇或逼陳昱霖,對於當天的行為,我認為我沒有任何不法 的行為云云(本院卷二第200 、203 頁)。 3、被告吳冠廷雖坦承此部分妨害自由犯行(本院卷二第211 頁),仍辯稱:我不認識陳昱霖江帛諺打電話叫我去西 門町一趟,我就開車過去,在停車場時,我都在車上,江 帛諺姜岩鋒陳昱霖在講話,後來他們3 人全部上車, 我才知道江帛諺跟對方有債務糾紛,在車上沒有任何人恐 嚇陳昱霖,或是逼陳昱霖做任何事,都是陳昱霖自願的, 對於當天的行為,我認為我沒有任何不法的行為云云(本 院卷二第200 、203 頁)。
(三)惟查:
1、有關告訴人陳昱霖於西門町峨嵋停車場遭強押上車部分: (1)證人陳昱霖於偵訊時證稱:當天姜岩鋒先在停車場對我 說「你他媽的是不是欠錢」,我說我不是,我問他哪位 ,這時我就看到車上有個人很面熟,我就看到江帛諺右 手拿著刀舉起來對我說「你去年的那件事情80萬怎麼處 理、你是不是叫人過去處理這件事情」,我說我不知道 ,都是我媽在處理,江帛諺就要拿刀指著我的頭說「不 然你現在是要怎麼處理」,後來陳○翰也拔刀出來,準 備要砍我,我就一直叫江帛諺要不要坐在椅子上跟我聊 ,江帛諺就跟我說他已經幫我還30萬,現在要我還他30 萬,還問我現在錢跟提款卡在誰那邊,我說在我女友那 邊,我們在聊的過程中姜岩鋒就對我說「你他媽的現在 欠錢還有什麼話可以講」,江帛諺就跟開車的人及陳○ 翰講說這個人很會跑,如果他跑就拿刀砍他,或者開車 撞他。吳冠廷他是開車的,他沒有講話。後來江帛諺就 推我上車,我說我不要上車,後來姜岩鋒江帛諺把我 強押上車,就用推、拉的方式把我強押上車等語(見他 字卷第150 頁反面)。復於原審證稱:當時我在停車場 姜岩鋒就問我說我是不是那個欠錢的,當下我傻住,我 就問姜岩鋒說誰欠你錢,然後姜岩鋒就說欠錢口氣還那 麼差,這時候江帛諺就下來了,江帛諺此時手上拿著一 把黑色刀長約40到50公分的刀子,這是什麼樣的刀,我 不知道,江帛諺把刀子舉起來對著我,然後江帛諺就說 我之前幫你還了30萬,你今天要給我30萬,才會讓我走 ,然後我就跟江帛諺說這件事情早就處理完了,怎麼現 在還跟我說這個,我說不然你打電話給我媽好了,然後 江帛諺死都不要,說反正他今天要這筆錢,江帛諺說我



沒有選擇,又問我說我之前有找什麼人去跟人家講,說 我很厲害嘛,接著江帛諺叫我上車,我說我不要上車, 我說請他跟我母親好好的說,到後面他們就有拿棍子、 拿刀子,好像是江帛諺拿刀子,姜岩鋒拿鐵棍,當時我 看到的畫面就是這樣,陳○翰當時也有拿刀子,所以我 當時看到有兩把刀子,然後就強行把我押上車,就把我 押去河堤,當時是陳○翰開門以後,姜岩鋒就推我上車 ,因為他們有刀子,我如果跑掉一定會被砍等語(原審 卷二第210 頁正反面)。
(2)證人即少年陳○翰於偵查時證稱:到現場後江帛諺要我 先上2 樓去一間餐廳看有無他提供的照片上的人,我上 去確認後,我沒有看到,我下樓跟江帛諺說我沒有看到 ,後來我再上去看一次,我看到一個很像的,但我不確 定是不是他,之後好像是我跟江帛諺上去找他,我們3 人一起走下樓,他就跟江帛諺在樓梯口談錢的事,江帛 諺叫我拿原本在車上的開山刀跟像棒球棍的棒子到被害 人面前,因為江帛諺說被害人要跑要我嚇嚇他,江帛諺 在跟陳昱霖談事時,只有我拿開山刀及棍棒出來,我是 將開山刀一點點插在褲頭內,其餘部分用外套遮住,棍 棒是拿在手上,江帛諺要我將開山刀從褲頭拿出等語( 見偵二卷第232 至233 頁)。
(3)據上,衡以證人即告訴人陳昱霖歷次具結所證,經勾稽 比對,主要情節大致相符,其就被告等人究係何人持刀 械,抑或有人持棍棒及何人恫嚇何等言語等情,固有些 許出入,然就被告江帛諺確有持刀恫嚇其一同上車之重 要情節,所證內容並無二致,衡情應係驟然遭被告江帛 諺等人一再施暴,且隨時間經過,嗣於審理程序中,難 以鉅細靡遺為完全精確的觀察、記憶,且其陳述內容亦 可能受詰問者之提問方式而有差異或受誤導,洵無礙其 證詞之可信度,況其所證被告江帛諺持刀恫嚇告訴人陳 昱霖,而逼迫陳昱霖上車之情節,亦核與證人即少年陳 ○翰上開證述相符。而被告江帛諺於原審羈押庭時亦陳 稱:當天找陳昱霖談話時有拿出開山刀,拿出開山刀的 目的是希望陳昱霖不要跑掉等語(見聲羈卷第20頁反面 至24頁);被告姜岩鋒於原審曾陳稱:當天下車時,江 帛諺有把刀械亮出來,這時我才看到該刀械,當時我對 陳昱霖說你跑那麼久怎麼還沒有還錢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37頁反面);被告吳冠廷於原審羈押庭則陳稱:到了 峨嵋停車場之後,姜岩鋒陳○翰就先下車跟陳昱霖講 話,江帛諺有拿開山刀下去等語(見偵聲84號卷第30頁



反面),亦與告訴人陳昱霖上開證述相合,益徵告訴人 陳昱霖上開證述確非憑空捏造。被告江帛諺姜岩鋒吳冠廷固辯稱告訴人陳昱霖係自願上車云云,然告訴人 陳昱霖在上開停車場甫遭被告江帛諺持刀恐嚇等節,業 據本院認定如前,則告訴人陳昱霖如能自由離去該處, 衡情理應儘速逃離,而不致於在場之被告表明要將其帶 往他處而要求上車時,猶自願與被告江帛諺等人一同上 車前往,而陷己身安危於不利之處境,是被告江帛諺等 人上開所辯,顯悖於常理,難以採信。況被告江帛諺、 少年陳○翰上開陳述,均已陳明拿出開山刀的目的就是 要恫嚇告訴人陳昱霖等情,而告訴人陳昱霖於原審亦已 陳明因為江帛諺他們有刀子,我如果跑掉一定會被砍等 語,堪信告訴人陳昱霖因見被告江帛諺持有刀械而心生 畏懼,且於眾人包圍及注視之情況下,亦無可能拒絕或 逃跑,而受斯時情勢所逼,屈從被告江帛諺等人之要求 ,與之一同搭乘被告吳冠廷所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且其行動與意思自由,於乘坐小客車之路途 中亦遭妨害,殆無疑義。
2、有關告訴人陳昱霖遭強押上車後的情形:
(1)證人陳昱霖就遭強押上車後的情形,先於偵訊時證稱: 江帛諺一上車就跟我說「今天沒有拿出30萬就不能走」 ,江帛諺把我身上現金、手機拿走,他叫我右邊的姜岩 鋒摸我,把我身上的幾百塊、手機拿給副駕駛座的江帛 諺。他們載我到一個河堤,在路途中,他們不斷挑釁, 拿他們之前綁架過誰的事情,說誰誰不還錢,我們打斷 他手腳,誰誰不還錢,我們把他丟下河,他講完我就怕 了,我問他要對我做什麼,他們把車開到圓山、濱江街 那邊,江帛諺拿我手機叫我用擴音方式打給我女友,叫 我跟我女友說拍我身分證確認我是住土城,問我女友說 我帳戶剩多少?我女友回剩9萬,江帛諺在電話裡叫我 女友去幫我轉帳8萬,後來郵局無法一次轉8萬,只能轉 3萬,所以我就叫我女友轉3萬匯到江帛諺的4113號的帳 戶,他們帶我去附近的全家確認有沒有收到3萬的匯款 ,接著載我去旁邊的公園等語(他字卷第150頁反面) 。復於原審證稱:在車內的時候,江帛諺跟我說如果我 今天沒有給他30萬元,就不讓我走,然後把我手機拿走 ,一直滑我的手機,看我手機裡面的資料,看我有沒有 錢,到最後要我打電話給我女朋友、我同事,要他們匯 錢。江帛諺有拿出信號彈,右邊的姜岩鋒是拿鐵棍,刀 子他們已經收起來了,不知道把刀子收到哪裡去。陳○



翰有把刀子插在汽車座椅椅背的置物袋裡面,姜岩鋒有 拿一支鐵棒做勢敲打車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1頁正 面、第213頁正面)。
(2)被告江帛諺於原審羈押庭時陳稱:當天找陳昱霖談話時 有拿出開山刀,拿出開山刀的目的是希望陳昱霖不要跑 掉,而讓陳昱霖坐在汽車後座中間,是怕陳昱霖跑掉, 當時在車上有對陳昱霖說「今天沒有拿出30萬元不能走 」,此時姜岩鋒吳冠廷陳○翰都在車上等語(見聲 羈卷第20頁反面至24頁)。
(3)被告吳冠廷於原審陳稱:當天江帛諺用微信問我有沒有 空,之後我跟他說有空,他問我可以到西門町找他們嗎 ?江帛諺叫我來了再說,之後我坐計程車到峨眉停車場 找江帛諺他們,我到現場後,江帛諺叫我等下開車,我 上車的時候有聽到他們說等下要去籌錢,我以為要出去 玩,結果姜岩鋒陳○翰就先下車跟告訴人陳昱霖講話 ,江帛諺拿開山刀下去,而我在車上用手機,我看到江 帛諺和告訴人陳昱霖他們一起上車,上車時江帛諺就說 你今天不拿30萬給我我就不讓你走,江帛諺有叫陳昱霖 把身上東西全部拿出來,叫姜岩鋒陳○翰搜他身等語 (偵聲84號卷第30頁反面,原審卷一第43頁)。 (4)據上,核對上開告訴人陳昱霖及被告江帛諺吳冠廷等 人之陳述,可知告訴人陳昱霖遭強押上車後,為防止告 訴人陳昱霖逃跑,即讓陳昱霖坐於小客車後座中間,被 告姜岩鋒及少年陳○翰則分坐於陳昱霖兩側,被告江帛 諺則對陳昱霖說「今天沒有拿出30萬元不能走」等語, 並要求被告姜岩鋒及少年陳○翰搜索告訴人陳昱霖身上 物品,取得告訴人陳昱霖之手機後,被告江帛諺即查看 告訴人陳昱霖手機內之資料,以遂行其要求告訴人陳昱 霖交付財物之目的,則告訴人陳昱霖於乘坐該小客車之 路途中,其行動與意思自由均遭壓制,至為明顯。 3、有關告訴人被迫匯款、簽立本票及交付現金部分: (1)證人陳昱霖於偵訊時證稱:在車上,我就叫我女友轉3 萬匯到江帛諺的4113號的帳戶,他們帶我去附近的全家 確認有沒有收到3 萬的匯款,接著載我去旁邊的公園, 跟我講說其實總共是80萬,被告江帛諺幫我還30萬,剩 的50萬要還給「小骰」的哥哥叫「大野」,要我給他們 一個保證,簽本票13張5 萬,我有簽,被告江帛諺說我 今天給他15萬,他就把3 張本票還我,當天江帛諺希望 我給他30萬,剩下的「大野」會處理,我簽完本票交給 江帛諺,我問他們說到底要多少錢才能放我走,他們說



今天給15萬,我再打給我女友叫我女友準備4 萬現金待 會過去拿,後來到新莊跟我女友拿4 萬現金交給我,我 沒有下車。拿完之後,車停旁邊問我剩的8 萬怎麼處理 ,我回說「剩的8 萬我還你,你會放我走嗎?如果這8 萬我還你你沒放我走,我死了你也拿不到錢」,江帛諺 回「你現在是討打嗎」,後來我想辦法,我打給丁元辰陳家綸,我說要跟他們借8 萬,江帛諺有跟陳家綸丁元辰講說「如果今天這8 萬拿不出來,陳昱霖就不用 回去了」這時江帛諺他們就開車帶我去三重的河堤,我 的朋友陳家綸丁元辰江帛諺說「要就見面,見面就 給你」,江帛諺不願意,說要用轉帳的方式,後來丁元 辰先轉了3 萬給江帛諺丁元辰說剩下的見面給,江帛 諺說過5 分鐘打你,江帛諺確認有收到錢後再跟陳家綸丁元辰說我沒事,江帛諺還是要求說要用轉的,陳家 綸、丁元辰還是說到見面比較快,被告等人後來就說不 然不要放我走,要把我抓去給「大野」那些人,我親自 打給陳家綸丁元辰說拜託他們幫我轉帳,幫我轉帳我 才能走,幫我轉帳完我才能沒事,江帛諺說「反正我現 在就是要用轉帳的方式,如果用見面的方式我還是不會 讓陳昱霖走」。我一直想辦法說服江帛諺用見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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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