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2604號
TPHM,106,上易,2604,2018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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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
抗 告 人
即 自訴人 FU SHINE ENTERPRISES LIMITED
代 表 人 楊國夫
自訴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被   告 陳正泰
      徐希銘
      黃佩雯
      陳建志
      劉建吾
      邱郁雯
      蔡慧珊
上列抗告人即自訴人因被告等背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2月9日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 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 。本院107年2月9日所為駁回上訴裁定,依上,既屬不得抗 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仍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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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