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4號
ULDV,107,訴,84,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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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李許英 
訴訟代理人 李燕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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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