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號
ULDV,107,補,43,201803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任庚企業有限公司、吉宏興
業有限公司、蔡永郎高建成江謝武忠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085,335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