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8號
ULDV,107,繼,8,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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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 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 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 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 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 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 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 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79條、 第1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院100 年度財管字第5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 定,可知被繼承人林來旺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股東 ,該公司之清算人須依公司法第92條之規定,造具結算表冊 ,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聲請人固提出股東同意書二份 ,並補正遺產清冊、財產查詢清單、公司基本資料、台灣基 隆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兆陽會計事務所函、 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結算表冊等件影本,復表示展 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均已清算完 畢,惟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回函可知,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及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分別經該院以103 年度司司字 第1 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11號裁定駁回在案,並有該等裁 定在卷可按,是以,上開二公司顯尚未清算完畢,後續是否 仍有結算表冊須聲請人承認,仍有疑義,從而,聲請人擔任 被繼承人林來旺之遺產管理人之法定職務是否踐行完畢,尚 屬不明,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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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