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7號
ULDV,107,司票,57,2018031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蔡婉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仁德葉茗菁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 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0日 通知應於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