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耀生
楊耀龍
楊德煌
楊德仁
楊德銘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2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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