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9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怡翎
訴訟代理人 張朱女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清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79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到院。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0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