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72號
ULDM,107,聲,272,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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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倫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倫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 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是反面解釋 ,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 定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 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 嘉義地院106 年度嘉簡字第844 號、第1219號、本院106 年 度易字第520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 號部分所處之刑逾有期徒刑 6 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 、2 號部分所處 之刑則未逾有期徒刑6 月,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請求 更定應執行刑)刑事聲請狀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 至 10頁),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 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 ,惟因與附表編號3 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 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諭知。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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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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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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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
│(不含沒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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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 年5 月29日 │106 年3 月26日 │106 年4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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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嘉義地檢106 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4043號 │2439號 │2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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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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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844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19號 │106 年度易字第5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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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6 年6 月29日 │106 年9 月14日 │106 年12月20日 │
│事實審│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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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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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844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19號 │106 年度易字第5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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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106 年8 月3 日 │106 年10月12日 │107 年1 月15日 │
│判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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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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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第3544號 │第4806號 │3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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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