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4號
ULDM,107,簡,24,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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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偉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1259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為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一款之情事,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規定,改為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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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