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27號
ULDM,107,易,227,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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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如一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74號),本院北港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簡易
庭案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22號),移送本院普通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如一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 國106 年12月16日下午4 時10分許,利用投宿雲林縣○○鄉 ○○村○○路○○○○○○○○○○○○○○○路○00號群 成旅社之機會,自群成旅社頂樓攀爬樓梯至相鄰之中山路22 7 號告訴人林富金住處屋頂,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以翻越鋁 窗之方式,無故侵入告訴人上開住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居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 法第30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紀芊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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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