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號
MLDV,107,除,3,2018033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金海
訴訟代理人 江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5 月16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 年1 月9 日 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弘耀企業社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06年2月20日 │630,000元 │AH9801175 │ │
│ │涂金海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