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徐焌基
被 告 徐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 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及未具備具體訴之聲 明,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2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2 月9 日合法送達。茲原告 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