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李月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沛琳即高春香之繼承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高沛琳即高春香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
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