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郭宇成
法定代理人 郭勝昌
王淑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兆兆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