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26號
MLDV,107,補,32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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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郭宇成
法定代理人 郭勝昌
      王淑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兆兆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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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