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增昌等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古**之人別資料,據此補正聲請調解狀及將聲請狀繕
本依相對人人數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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