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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0號
MLDV,107,補,300,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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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山莊雲天大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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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