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96號
MLDV,107,補,296,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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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平華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2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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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