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傅順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義興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頭份市○○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及地籍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蕭義興、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據此補正相對人傅**之人別資料。
三、被繼承人蕭金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
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
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