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雲光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涂雲光、涂麗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調解聲明第1 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涂麗琴塗銷系爭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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