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0號
MLDV,107,補,27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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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劉永權
被   告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被   告 張永戊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錢得勝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
  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
  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
  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訴外人陳阿寶之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或
  債權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規定請
  求㈠被告桃園市平鎮區農會陳阿寶所有不動產於收件年期
  民國82年頭地所字第5550號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3 筆土地本
  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及收件年期82
  年頭地所字第5551號如附表二所示6 筆土地所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3600萬元之登記均應予於塗銷,不得持臺灣新竹
  地方(下稱新竹地院)83年度促字第174 號、第4806號確定
  支付命令所換發債權憑證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㈡被告張永
  戊就陳阿寶所有不動產於收件年期82年頭地所字第8739號如
  附表三所示11筆不動產所設定額抵押權1500萬元之登記應予
  於塗銷,不得以該債權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㈢被告桃園市
  蘆竹區農會不得持新竹地院82年度促字第2755號確定支付命
  令所換發債權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新竹地院假扣押裁定以
  臺灣新竹地方丁執舜3139字第2480號函所辦理查封登記,應
  予於撤銷及塗銷。㈣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得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度促字第17515 號確定支付命令
  所換發債權憑證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其訴之聲明第1 、2
  項部分,陳阿寶所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皆高於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債權額即8700萬元【計算式:3600萬元+3600萬元+15
  00萬元=8700萬元】為準;訴之聲明第3 、4 項部分,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本金即36,836,050元【計算式:3600萬
  元+836,050 元=36,836,050元】為準。從而,訴訟標的價
  額合計為123,836,050 元【計算式:8700萬元+36,836,050
  元=123,836,050 元】。
三、原告另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而為上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債權額400 萬元為準。又原告請求本院
  就其主張擇一為有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額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123,836,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5,
  56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600元外,尚應補繳1,034,968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抵押權設定│   價 額   │
│號│(苗栗縣南庄鄉四灣段)│ (元/㎡) │(㎡)│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1│    695地號土地  │      │37,443│     │ 14,228,340元 │
├─┼───────────┤      ├───┤     ├────────┤
│ 2│   699-8地號土地  │  380   │55,963│  1/1  │ 21,265,940元 │
├─┼───────────┤      ├───┤     ├────────┤
│ 3│  699-12地號土地  │      │29,485│     │ 11,204,300元 │
├─┴───────────┴──────┴───┴─────┼────────┤
│                           合 計 │ 46,698,580元 │
└──────────────────────────────┴────────┘
附表二:
┌─┬───────────┬──────┬───┬─────┬────────┐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抵押權設定│   價 額   │
│號│(苗栗縣南庄鄉四灣段)│ (元/㎡) │(㎡)│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1│    687地號土地  │      │ 9,834│     │  3,736,920元 │
├─┼───────────┤      ├───┤     ├────────┤
│ 2│    688地號土地  │      │42,591│     │ 16,184,580元 │
├─┼───────────┤      ├───┤     ├────────┤
│ 3│   688-1地號土地  │  380   │ 1,519│  1/1  │   577,220元 │
├─┼───────────┤      ├───┤     ├────────┤
│ 4│    689地號土地  │      │32,154│     │ 12,218,520元 │
├─┼───────────┤      ├───┤     ├────────┤
│ 5│    690地號土地  │      │19,097│     │  7,256,860元 │
├─┼───────────┤      ├───┤     ├────────┤
│ 6│   690-1地號土地  │      │18,661│     │  7,091,180元 │
├─┴───────────┴──────┴───┴─────┼────────┤
│                           合 計 │ 47,065,280元 │
└──────────────────────────────┴────────┘
附表三:
┌─┬───────────┬──────┬───┬─────┬────────┐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抵押權設定│   價 額   │
│號│(苗栗縣南庄鄉四灣段)│ (元/㎡) │(㎡)│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1│    327地號土地  │  2,100  │  519│     │  1,089,900元 │
├─┼───────────┼──────┼───┤     ├────────┤
│ 2│    687地號土地  │      │ 9,834│     │  3,736,920元 │
├─┼───────────┤      ├───┤     ├────────┤
│ 3│    688地號土地  │      │42,591│     │ 16,184,580元 │
├─┼───────────┤      ├───┤     ├────────┤
│ 4│   688-1地號土地  │      │ 1,519│     │   577,220元 │
├─┼───────────┤      ├───┤     ├────────┤
│ 5│    689地號土地  │  380   │32,154│  1/1  │ 12,218,520元 │
├─┼───────────┤      ├───┤     ├────────┤
│ 6│    690地號土地  │      │19,097│     │  7,256,860元 │
├─┼───────────┤      ├───┤     ├────────┤
│ 7│   690-1地號土地  │      │18,661│     │  7,091,180元 │
├─┼───────────┤      ├───┤     ├────────┤
│ 8│   695地號土地   │      │37,443│     │ 14,228,340元 │
├─┼───────────┼──────┼───┤     ├────────┤
│ 9│   696地號土地   │  2,100  │  330│     │   693,000元 │
├─┼───────────┼──────┼───┤     ├────────┤
│10│  699-8地號土地   │      │55,963│     │ 21,265,940元 │
├─┼───────────┤  380   ├───┤     ├────────┤
│11│  699-12地號土地   │      │29,485│     │ 11,204,300元 │
├─┴───────────┴──────┴───┴─────┼────────┤
│                           合 計 │ 95,546,7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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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