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50號
MLDV,107,補,250,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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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賜梅等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並依此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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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