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2號
MLDV,107,補,232,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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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羅錦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等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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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