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83號
MLDV,107,苗簡,83,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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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83號
原   告 阮滄琪
訴訟代理人 阮燈沐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 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租約關係為三七五耕地租賃, 非一般租賃關係,爰訴請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苗栗縣○○鎮○ ○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有三七五耕地租賃關係存在。而原 告提出之租期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至111 年12月31日止 之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55頁),於第3 條約定 :「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就租約屬性之爭訟,已合意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 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雖不動產所在地與被告設址位於 本院之管轄地,惟其等之合意管轄約定,應優先適用,爰依 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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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