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司簡調字,107年度,128號
MLDV,107,苗司簡調,128,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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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東明等間聲請調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 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 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 條 第1 、2 、4 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 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 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東明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50,63 8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竟於開始財務困難之時間點,將其所 有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葉東信後,相對人葉東信再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陳銘鴻,嗣後相對人陳銘鴻再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葉明勳,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等將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葉東明所有等語。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葉明勳係自陳銘鴻處取得不動產 所有權,然陳銘鴻並非聲請人之債務人,依首開規定,聲請 人自無從代位陳銘鴻葉明勳請求回復登記,故依其法律關 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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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