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6號
MLDV,107,司聲,6,201803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擇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梅
相 對 人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80 5,402 元,聲請人為保全日後債權之滿足,遂於民國106 年 8 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進行假扣押。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74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聲 請人即依上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以106 年度存字第330 號提 存擔保金27萬元整,並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進行假扣押強制 執行程序,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139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辦理在案。後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成 協議,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且相對人同意聲 請人取回提存於本院提存所之擔保金27萬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聲請狀、本院 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74 號民事裁定、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 330 號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 和解書、本院106 司裁全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及取 回提存物同意書正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 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擇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