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楊思嘉
楊左勤
盧秀美
一、債務人楊左勤、楊思嘉、盧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思嘉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楊左勤、盧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4,042 元整,依就學貸
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楊思嘉於106 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58,410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楊左勤、盧秀美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
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 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
保人基本資料1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左勤、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158410│思嘉、盧秀│9月14日起 │2月11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左勤、楊│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8410│思嘉、盧秀│0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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